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3,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昱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88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