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35,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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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黃淳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淳澤於107年5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信用卡契約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5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11年7月1日簽立借款契約書及本票,並以動用申請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約定利息按期繳付,到期償還本金,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又相對人另於112年7月5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增補契約書,借款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6日,本息償還方式變更為「按月付息,每期固定償還本金新臺幣12.5仟元,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於107年間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2年10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信用卡部分至113年1月18日止,尚欠本金84,26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動用申請書、授信增補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信用卡客戶資料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淳澤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豐田 478 0 0 1,698.00 10000分之65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849 建豐路2巷50號十樓 豐田段47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四層樓房 第十層73.52,總面積73.52 陽台8.75、雨遮0.77 全部 共有部分:豐田段2875建號**5,581.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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