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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鄭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建物)關於樓層面積「一層65.33、二層65.45、三層47.38,總面積192.02」之記載,更正為「一層65.33、二層65.45、三層47.38、第一層夾層13.86,總面積192.0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准予拍賣之建物,其樓層有第一層夾層:13.86平方公尺,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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