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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阿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穎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穎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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