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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孝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8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契約,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1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陳孝昌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聲明之「附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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