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7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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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玉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佳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4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部分之授信約定書(有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提出催告或通知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邱佳霖清償欠款之催告函或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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