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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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孫承佑


相 對 人 許斐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斐雄於民國112年8月16日簽立消費借貸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8月16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2年8月28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竹田鄉 過溝 554 0 0 620.3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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