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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彥吉
代 理 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蕭貴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戴傳榮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除相對人戴蕭貴娣外,如有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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