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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慶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之本票(票據號碼:CH290855、CH118081)2紙,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70,000元,共計320,000元,惟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16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如訴訟標的金額為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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