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王進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正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100,000元,共計300,000元,聲請狀訴訟標的及聲請事項記載金額亦同,惟事實及理由記載,「經提示300,000元整裡面還有226,000元整未獲付款」,故請具狀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如訴訟標的及聲請事項記載金額(或事實及理由)為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