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票,34,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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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邱仲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 MADIL YN MORA即阿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本票2紙票面金額各為30,000元,惟聲請狀附表編號2記載之面額為20,000元,故請確認附表金額是否誤繕,如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如有部分清償之情事,亦請具狀陳明。

二、請填載附表編號2本票1紙之票號(應為TH155157)。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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