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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總誠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朝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宋朝「勝」,非宋朝「聖」,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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