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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吉、張亦廷及陳玉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亦廷及陳玉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13年1月1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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