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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胡家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金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侯金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到期日(即提示日)記載為民國107年4月5日,惟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277103)1紙,票面記載之到期日為107年12月25日,聲請人顯無從於到期日前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系爭本票記載之到期日為107年12月25日,並陳明是否屆期於107年12月25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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