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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綵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卉庭、賴沛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之聲請事項記載「…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未記載請求之金額,請具狀補正聲請事項之請求金額。
二、經核聲請狀記載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提示日為112年11月18日,惟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1月8日,早於提示日,故請確認是否誤繕,如係,應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1月1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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