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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胡家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桶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桶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291984)1紙,票面未約定計息利率,聲請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故請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民國82年12月2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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