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抗 告 人 甘維豪
鄭瑞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吉財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