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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尤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啟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馮啟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確認相對人馮「啟」明之姓名是否正確,並應陳報其送達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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