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票,673,20240823,1 快速前往 一、應補正之事項: 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73號聲 請 人 黃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信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8月3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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