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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1號
聲 明 人 曾逸婕
聲 明 人 曾惞竩
聲 明 人 曾敬軒
聲 明 人 曾惠鈴
聲 明 人 曾惠滿
聲 明 人 邱曾惠華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故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大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2年10月2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金門縣○○鄉○○00號,有被繼承人曾大洲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拋棄繼承事件自應專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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