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78號
聲 明 人 李玉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冠竹(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0鄰○○0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陳冠竹於113年2月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冠竹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冠竹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