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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各有特留分8 分之1 存在,並請求被告就系爭遺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上揭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係因原告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而來,其訴訟目的同一,爰不予併算其標的價額。
又依原告所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系爭遺產之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681,07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0,135 元(3,681,076×1/8 =460,1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 1 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0-0000 地號土地 766,576元 2 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0-0000 地號土地 2,531,700元 3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之0號 382,800元 總計3,681,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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