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潘○○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雪群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