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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王榮昆
居屏東縣○○鄉○○路000巷0000號 (屏東縣私立慈德老人養護之家)
兼監護人 陳玉華
相 對 人 王贊維
相 對 人 王譽維
相 對 人 王景銘
相 對 人 蕭永發
相 對 人 蕭家龍
相 對 人 蕭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贊維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查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請求(一)相對人王贊維、王譽維、王景銘、蕭永發、蕭家龍及蕭莉蓉應給付聲請人陳玉華代墊王榮昆扶養費各新台幣(下同)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王譽維、王景銘、蕭家龍及蕭莉蓉等四人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王榮昆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即監護人24,280元。
聲請一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元及112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4月7日之法定遲延利息467元(計算式:18,000元×(190/366)年×年息5%=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18,467元。
聲請二部分,王榮昆為00年0月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為8.93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1,845 元(計算式:24,280元×12月×8.93年=2,60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聲明合計2,620,31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 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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