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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楊運昌
相 對 人 楊紘濬
相 對 人 楊運秀
相 對 人 楊運英
上列聲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914 元(2,603,656÷4),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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