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鄉○○路0號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至共有物協議分割之共有人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訟,各共有人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不同,其訴訟標的價額,亦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並就附表所示土地協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依上說明,自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附表所示土地之客觀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14,59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 1 坐落屏東縣○○鄉○○段00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號) 340,600元 2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36.32平方公尺× 14,000元×160/236=2,243,037元 3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54.44平方公尺×880元×33/878=28,261元 4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1,405.47平方公尺×1,469元×142/2695=108,786元 5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1,117.63平方公尺×2,100元×142/2695=123,665元 6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2,315.68平方公尺×620元=1,435,722元 合計:340,600元+2,243,037元+28,261元×2/3+108,786元×2/3+123,665元×2/3+1,435,722元×2/3=3,714,593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