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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1號
原告李景春
被告李景福
被告李昆積
被告李宥嫻
被告李宥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74,408 元【(5,064,949/5=1,012,982)+(413,725/4=103,431)+(21,315,990/2=10,657,995)=11,774,40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15,6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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