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家補,26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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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1號
聲請人 甲○○住屏東縣里○鄉里○路00巷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各10,000元予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楊○崴(000年0月00日生)、楊○喧(000年00月0日生)、楊○錡(000年00月00日生)至三名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之扶養費部分。三名未成年子女年齡分別為8、7、5歲,該求之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3=3,600,000元)。另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青年創業貸款及購買房子予聲請人部分,聲請人未能釋明青年創業貸款及購買之房屋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上開規定,該二部分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合計為3,300,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150,000元)×2=3,300,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00,000元(計算式:3,600,000元+3,300,000元=6,9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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