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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7號
原告羅○○
被告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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