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1號
原告楊淳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日
書記官莊惠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