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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7號
聲請人趙○○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間聲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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