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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甲○○ 住○○縣○○鎮○○路00之0號
非訟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
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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