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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徐○○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徐○○
徐○○
葉○○○
徐○○
徐○○之繼承人俞○○
徐○○之繼承人徐○○
徐○○之繼承人徐○○
徐○○之繼承人徐○○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等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徐○○遺產範圍及依原告提出之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2,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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