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家補,365,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5號
原告甲○○住○○縣○○市○○路000號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甲○○、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陳報兩造共有之坐落○○縣○○鎮○○段000、000之0 地號土地係自何人繼承而來,即陳報本件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有拋棄繼承者,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另原告應核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須提出完整算式),並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姚啟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