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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
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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