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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 債務 人林帶娣
代理人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
即 債權 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帶娣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4月1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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