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消債聲,24,202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即 債務 人張雅雯即張秀華

相對人
即 債權 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代理人王傳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雅雯即張秀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5月1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張彩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