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消債聲免,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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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嘉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張文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郭曉鳴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經繼續清償債務,清償金額已逾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所定數額,依該條規定,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

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因名下無任何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於110年6月14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末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於111年1月6日以10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

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自受本院10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不免責確定後,已陸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並使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41第1項、第142條第1項之數額等語。

然經本院就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還款情形函詢各相對人,經相對人陳報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欄所載。

又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陳報其受償金額0元,經本院通知相對人確認是否就上開債務清償,並命相對人提出清償證明,嗣經本院再次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該局表示聲請人仍未清償,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4月22日保國二字第1131006044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6月27日保國二字第11313053510號函等件在卷可佐(卷第21、37、40頁),本院審酌聲請人並未就全部相對人均清償達如附表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之金額,難認清償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數額。

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全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為免責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
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
所定數額債權比例
計得之分配額(16
4,116 元× 公告債
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定各普通債
權人應受償金額
(債權金額×2
0%)
相對人陳報
清償數額欄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72,865元
6.63%
10,881元
14,573元
10,911元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21,705元
11.07%
18,168元
24,341元
18,168元
限公司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145,008 元
13.19%
21,647元
29,002元
未陳報
 4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23,267元
56.68%
93,021元
124,653元
無意見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7,624 元
0.69%
1,132元
1,525元
陳報未清償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129,126元
11.74%
19,267元
25,825元
未陳報
總                    計
1,099,595 元
100%
164,116元
219,919 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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