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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天德
郭玉梅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恒隆國際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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