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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游祏銘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暨同段38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游祏銘、黃湘賀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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