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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鄭雅穗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健琪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健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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