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補,221,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一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應登報道歉,乃以一訴併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第77條之14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200+3000=6200)。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