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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3號
再審聲請人 汪道輝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周淮宏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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