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侯嵐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小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