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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告陳惠眞
訴訟代理人周南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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