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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洪蕙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806元,尚應補繳9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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