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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鄭梅貞
訴訟代理人 蔡曜鴻
被 告 蔡杰珉
訴訟代理人 許以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電告本院稱:被告有意和解,若和解就不須判決等語,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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