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訴,439,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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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鄭梅貞 

訴訟代理人  蔡曜鴻 
被      告  蔡杰珉 

訴訟代理人  許以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電告本院稱:被告有意和解,若和解就不須判決等語,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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