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護,199,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99號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周春米


相對人
即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接獲案妹死亡通報,通報內容為母親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一人在家照顧A與案妹,三人皆在房間,母親C及案妹在睡覺,案妹睡嬰兒床,因A平時很好動,大約上午10時30分許,母親C未聽見A的聲音,且已接近案妹喝奶時間卻未聽見案妹哭鬧,母親C是起床查看,接近喝奶時間,C起床查看,見兒童A拿枕頭棉被蓋住其妹臉部,C趕緊抱起A之妹,但A之妹已無呼吸心跳,A之父親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當時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報到,接獲C之電話要C將A之妹送醫,但仍宣告不治,醫師診斷A之妹身體無外傷,聲請人評估C、D親職功能不彰,親屬照顧資源有限,兒童A未獲適當照顧,遂於108年11月14日17時40分緊急安置A,經鈞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期限至113年8月16日。
 ㈡兒童A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
  ⒈生活適應:A穩定於寄養家庭成長,與寄養媽媽互動關係佳,寄養家庭會建立家庭規範,A能夠遵守,寄養媽媽表示本季返家團聚返回寄養家庭時經常做惡夢,且A得知返家團聚時間,情敘明顯會躁動及不穩定。
  ⒉身心狀況:A持續於屏東榮總進行語言治療,每週一次在諮商所進行遊戲治療,治療前10-15分鐘心理師會先與寄媽會談,以了解A在寄家和學校的狀況,A遊戲治療時間約40分鐘。7月16日寄養社工陪伴寄媽與A至屏基身心科回診,向醫師說明A近期情緒行為狀況,如向人吐口水、打人、推擠及對寄媽吼叫等脫序行為,醫師當下觀察A行為反應,察覺A固著且躁動,懷疑A疑似有亞斯自閉症狀,請寄媽轉交兒童自閉症類測驗表供學校老師,請老師協助觀察A情緒行為反應,另醫師協助A調整藥物。
  ⒊就學狀況:A目前6歲,準備升小一,在學習上持續穩定進步中,但在人際互動上常與同學有衝突,學校召開IEP擬定教育規劃及寄養媽媽平時的生活教育,搭配早療、遊療、服用過動症藥物。寄媽4月15日至仁愛國小參與安置鑑定會議,並於4月22日完成報名就學手續。
 ㈢A安置期間,本府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本季安排113年5月24、26日、6月28、29日返家團聚,A本季返家團團聚返回寄家時情緒不穩定致影響生活及就學作息,並自述要求返家天數遞減,家處社工瞭解後,A返家團聚多留至於家中,祖父B(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鮮少帶A至戶外活動,因B耳疾無法即時回應A基本生理需求、案姑姑課業繁重,然其他親社區親屬案大伯母案也表示僅能短時間協助看顧,故案家照顧量能逐漸低下,評估A返家團聚效果不彰。
 ㈣綜上評估,A由B監護,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且支持系統薄弱,沒有其他替代照顧者,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3號裁定、113年度屏東縣兒少保護個案家庭復原暨結束安置追蹤輔導安置評估報告、台灣世界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祖父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且支持系統薄弱,沒有其他替代照顧者,經專業社工評估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為確保兒童A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祖父B亦同意延長安置。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件
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199號)
A 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保密)
B 丙○○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D 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