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羅莉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 年11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11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3年2月1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聲請人於113年2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林秋梅 屏東郵局 112年2月25日 50,000元 X0000000 空 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