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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陳泰丞
被 告 甲○○
送
右當事人間代位求償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排除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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